【上訴候判】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囚18天提上訴 法官指證據鐵證如山押後冬至日判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9/22 10:14

最後更新: 2022/09/22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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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與女友莊思明離開高等法院。(林育慧攝)

藝人楊明於2020年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疑因酒醉下駕駛私家車撞壆,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等罪,被判監18天,准保釋候上訴,上訴聆訊今(22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楊明由女友莊思明陪同下,乘私家車到達高等法院應訊。上訴一方質疑裁判官不應以上訴人案發時嚴重受酒精影響作判刑基礎,法官則指證據鐵證如山,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2月22日冬至當天判決,楊明准以10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駕駛。

上訴人林明樂,為楊明原名(39歲),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8月7日在半山馬己仙峽道(西行)不小心駕駛私家車,而私家車窗門被增補,以減低透光能力;楊於2021年11月被判監18天,停牌2年,就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罪則被罰款2,000元,准保釋候上訴。

法官於庭上先觀看上訴人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後,提及上訴人最初認罪,後來改為不認罪,再改為認罪。控方指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獲准推翻認罪答辯後,控方遂提出覆核,其後才得知道上訴人改為認罪。

法官指不論是新舊法律團隊作出的任何指示,上訴人由認罪改為不認罪,再改為認罪,均由上訴人自己決定,他必須接受其決定認罪所帶來之後果,法官明言證據鐵證如山,而上訴人答辯的轉變應反映於判刑上。法官續指對於裁判官給予之減刑幅度有商榷餘地,法庭亦需考慮裁判官的減刑幅度。

上訴一方指,裁判官就控方提出之案情及片段後,判上訴人入獄18天,停牌2年,應考慮整體判刑是否過重。法庭應考慮裁判官有否超越界線,整體而言判刑是否過重。上訴一方指,控方並沒有以酒後駕駛控罪作檢控,只以不小心駕駛罪檢控,並非涉及受酒精影響下之相關控罪。法官則指上訴人被裁定無罪的是涉及未能提供呼氣測試,並非涉及曾飲酒或受酒精影響,認為是兩者屬不同情況。

上訴一方續指,裁判官應用的事實基礎為上訴人嚴重受酒精影響下犯案,而控方案情撮要是上訴人越過雙白線,然後撞向石壆,並沒有任何關於嚴重酒精影響的指控。法官則認為自知飲酒駕駛,都屬不小心駕駛,為何法庭不能考慮。

上訴一方指,上訴人雖然於2005年曾有酒駕紀錄,惟當時只有20多歲,並指「人誰無過」,法庭於平衡所有因素後,應考慮是否可作寬大處理。

控方回應指,根據本案環境證據,上訴人案發時屬醉駕,並曾作招認。控方指若因酒後而干犯不小心駕駛或危駕時,導致自制能力差,可成為加刑因素。

控方指本案發生於夜深,正如裁判官形容如無人駕駛,車輛於四野無人的地方逆線行駛,致駛過車輛須慢駛,最終撞致石壆嚴重損毀。裁判官以30天作判刑起點,為最高刑罰六分一,並不屬量刑過重,控方強調這類罪行須予以阻嚇性刑罰。

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2月22日作出判決,上訴人續准保釋,惟由現金3萬元加至10萬元,不得離港,須到警署報到,其間不得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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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